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新城路002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20)鲁098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红敏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