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2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董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0)鲁098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0628.79元及违约金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无法处置,经调查,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约谈,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涛
审判员  鹿军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红敏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