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异42号
案外人:雷凯,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新城路002号1幢11层。
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雷凯对本院查封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雷凯称,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3执2424号执行裁定书所要执行内容包含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于2014年12月5日付款购买了润东新天地小区B座1002室处的不动产,并与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金额120000元,贷款期限144个月。案外人雷凯及时足额交纳了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太阳能费、暖气开户费、燃气开户费等相关费用。并于2015年2月对该处房产进行了装修,随后入住至今。案外人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该处不动产为案外人合法占有,现申请解除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3执242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内容中对该处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7日,本院依据(2020)鲁0983执24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0××9号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另查明,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肥城市润东新天地B座不动产权证号为0××9号。
案外人雷凯围绕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载明案外人于2014年12月9日购买了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肥城市;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3、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房产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4、肥城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房产的天然气开户费、闭路费等的收款收据复印件;5、润东新天地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复印件;6、肥城市房屋分户平面图复印件;7、涉案房产室内照片若干。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雷凯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判断,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前,案外人雷凯已实际从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肥城市,继续查封涉案房产损害了案外人雷凯的合法权益,应中止对案外人雷凯所有的肥城市房屋的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雷凯所有的肥城市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乔善贵
审判员  李云灿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