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8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
被告: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丹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万建平。
第三人:河南鑫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爱民路幸福佳园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金俊。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鑫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因该案需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对争议的工程量进行评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