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82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7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爱民路幸福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62AAR2U。
法定代表人:李金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峰、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01672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挂靠的被告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为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河南生达肿瘤康复医院项目(该项目为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项目)提供劳务,在木工班组从事木工活。2019年12月31日双方经结算明确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款235342元,此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支付给原告134672元尚拖欠劳务款101672元一直未付。原告无奈,特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证明、承诺书等证据为凭。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理应及时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河南冠宇公司并未承建河南省生达肿瘤康复医院项目,本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他人介绍从被告***处承接汝州生达肿瘤康复医院项目部分木工工程。工程结束后,经清算,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工地木工总工资(235342元)贰拾叁万伍仟叁佰肆拾贰元整。已付壹拾万零陆佰柒拾元,下欠壹拾叁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整。(134672元)备注:汝州生达肿瘤康复医工人工资款。庭审中,原告称曾此事向汝州市信访局信访,于2020年1月23日在汝州市信访局又收到33000元,现下欠101672元未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交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一份,明确载明就涉案项目下欠原告134672元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款1016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故其不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016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俊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