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万建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河南鑫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爱民路幸福佳园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金俊,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