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民初968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4886XF。
法定代表人:万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鑫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爱民路幸福佳园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62AAR2U。
法定代表人:李金俊,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鑫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国卿
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
人民陪审员  郭红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