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3民初4546号
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综园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