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321号
原告索格(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轴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格(洛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轴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