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睢县豫通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发文稿笺 签发: 核稿: 标题: 民 事 裁 定 书 主办单位和拟搞人: 立案庭*** 文号: (2023)豫1422财保1221号 发文日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2财保1221号 申请人睢县豫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东环路东马开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XC6W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行政服务中心五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KDHKY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建业城市花园99号楼1-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4TFP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睢县豫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23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河南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丁兴魁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广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