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如皋市港丰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2财保4号
申请人: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纬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682558071844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港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088697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如皋市港丰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港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081362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女,1957年3月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沙剑,男,1966年3月29日生,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25268955。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农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如皋农商行将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皋商银【2016】第0825151501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480万元以及相应的抵押权、担保权均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如皋农商行亦告知了被申请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被申请人知悉后,并未向申请人还款。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沙剑、***、***、如皋市港丰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