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2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安徽峻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吴建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娟,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虹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货款198538.50元及相应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图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两笔债权已转让图腾公司错误。首先,图腾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讯公司)、如皋市创能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盛公司)以及该两笔货款之间的关系,亦未提供该两公司与我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其次,案涉两笔货款的合同相对人非图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已将该两笔债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转让给图腾公司。2.“询证函”不能单独作为确认债权的有效证据。企业询证函系为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而获取搜集的审计证据,只能间接证明委托方的账务往来情况,是一种审计行为,而非确认委托人与账务往来方的债权债务行为。
图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案涉两笔货款真实存在,我司一审中提供了普力讯公司、创能盛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神虹公司向该两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函。该两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我司,神虹公司知晓后在企业询证函中确认。该询证函中明确神虹公司拖欠款项的金额,我司主张全部拖欠款项合法有据。
图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神虹公司向我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105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律师费35000元由神虹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7年始神虹公司多次向图腾公司购买设备,双方签有多份合同。2019年12月27日图腾公司向神虹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12月20日神虹公司欠图腾公司2105926元。神虹公司在该询证函上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数据证明无误。
2020年9月24日图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图腾公司陈述2105926元欠款中包含神虹公司所欠普力讯公司99269.25元货款,也包含神虹公司所欠创能盛公司99269.25元货款。图腾公司提交了企业询证函两份,证明神虹公司与这两家企业在2019年5月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图腾公司还提交了这两家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这两家企业已于2019年11月底将债权均转让给了图腾公司并已告知神虹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神虹公司在企业询证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欠图腾公司货款2105926元,即应如数支付给图腾公司。该欠款中包含了神虹公司所欠普力讯公司、创能盛公司货款各99269.25元,表明神虹公司已知晓这两家企业已将债权转让给图腾公司。图腾公司将受让得来的债权一并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图腾公司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图腾公司主张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神虹公司给付图腾公司货款2105926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图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创能盛公司、普力讯公司与图腾公司间的债权转让是否对神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图腾公司与神虹公司之间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图腾公司供货后,神虹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神虹公司在二审中对结欠图腾公司本身货款不持异议,其上诉针对图腾公司主张的总货款中受让债权部分,认为该债权转让因未通知债务人神虹公司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虽然图腾公司未与创能盛公司、普力讯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神虹公司,但其在向图腾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中包括了创能盛公司、普力讯公司对神虹公司的债务各99269.25元,神虹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其未提出异议而在询证函“数据证明无误”栏内盖章,能够证明其对图腾公司所主张的债权进行了确认。神虹公司二审中称图腾公司仅仅代表自己及下属两家公司核对几方账目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询证函并未列明创能盛公司、普力讯公司的各自债权,而是一并作为神虹公司向图腾公司一方欠款要求神虹公司核对。退一步,即便如神虹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在诉讼前未能书面通知债务人,但在诉讼过程中,图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创能盛公司、普力讯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了债权转让的事实,神虹公司予以质证时客观上已知晓了债权转让之事实,亦达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该债权转让亦对神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神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樊建兵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单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