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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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2144号



原告: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488514M。




法定代表人:郑章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亦芝,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小微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7219266C。




法定代表人:卢岳友。




被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25268955。




法定代表人:吴建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旭丹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