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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2144号
原告: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488514M。
法定代表人:郑章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亦芝,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小微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7219266C。
法定代表人:卢岳友。
被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25268955。
法定代表人:吴建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旭丹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