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执9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冒永明,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冒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借款本金30948180.15元及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的期内利息27259.20元、罚息571430.89元及复利3091.58元,合计31549961.82元;二、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罚息(以借款本金3094818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从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复利(以期内利息2725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从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冒永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担保额2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1351元,由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永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已垫付,由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冒永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后,由**非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948180.14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3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9071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处,冻结被执行人冒永明名下银行账户3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被执行人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F×××**(车辆品牌:**,注册日期:2009年7月1日)、苏F×××**(车辆品牌:塞纳,注册日期:2010年3月1日)、苏F×××**(车辆品牌:**牌,注册日期:2010年2月24日)、苏F×××**(车辆品牌:**牌,注册日期:2010年4月6日)、苏F×××**(车辆品牌:东风牌,注册日期:2017年10月25日)、苏F×××**(车辆品牌:***,注册日期:2020年1月1日)、苏F×××**(车辆品牌:凯宴牌,注册日期:2008年7月1日)的汽车,本院于2023年3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晋A×××**(车辆品牌:跃进,注册日期:2004年5月15日)、晋A×××**(车辆品牌:**,注册日期:2005年8月11日)、晋A×××**(车辆品牌:**,注册日期:2006年5月16日)的汽车,本院于2023年3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冒永明名下有牌号为苏F×××**的汽车(车辆品牌:**,注册日期:2009年8月19日),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广场商铺××室、如皋市××组的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3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有如皋市××室(含车库)的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3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号、××**××号的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冒永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冒永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3年2月28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6135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88180.15元及全部未还借款本金的结息;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剩余借款本金产生的全部结息;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640000元及剩余借款本金产生的全部结息;于2030年6月20日前结清全部款项。三、每期给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两被执行人按照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当期应还款金额的67.69%,江苏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当期应还款金额的32.31%履行,该履行比例为两公司之间的约定,不构成两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的分担。四、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五、如两被执行人中有任一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原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反映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任何查控措施。 五、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玉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