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84号
原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252689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海安海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6479XJ。
法定代表人:于清稳。
原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海燕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