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393号
原告:如皋市盛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商务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冒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11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1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告:***,女,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如皋市盛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如皋市盛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皋市盛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