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3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25268955,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864453,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咏梅,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05926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970元,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1059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0元,执行费23691元(未预交)。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苏0682执3505号。首次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3日起经续行冻结至2023年8月1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不动产证书第××号和××号,有抵押〕,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省新神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创电气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限制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因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3万元,后续还款方案双方于2022年3月8日另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和解终结执行。恢复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万元,于2022年12月底前给付45万元,于2023年7月底前给付5万元,于2023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由其法定代表人**(男,1955年11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镇××社区××组××号)代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安徽神虹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六安市××区××路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皖(2017)六安市不动产权第××号、××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已轮候查封第三人安徽神虹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3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约定的履行期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