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2645号
原告:**,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被告:广东中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东方天城花园**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小云。
被告:惠州市鸿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马庄村下马庄小组老村****div>
法定代表人:邱建行。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鸿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鸿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盘润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杭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