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银川市中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6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银川市中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宁夏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执行人:金某,1972年8月21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马某,1970年5月6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陈某,1973年2月11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月7日止的利息为563502.79元,自2020年1月8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65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82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被执行人金某名下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营业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营业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二、查封被执行人金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营业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营业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二明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