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92执1658号
申请人:威海市海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埠村。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娄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娄某,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特107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15393.62元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特10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