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02执恢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大水泊镇。
被执行人**委(曾用名毕明红,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于国政,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威环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共计xxx元等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于国政银行存款xxx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威环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