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与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222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合江县,本案应由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管辖。门源县法院(2018)青222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名称为《建筑工程借款协议书》,属借款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以该案由确定地域管辖。本案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诉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币,而接受货币一方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门源县,青海省门源县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门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万勇
审判员齐建彩
审判员熊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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