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401号 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26R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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