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401号
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26R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