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221执异3号
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345525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26R1111。
法定代表人:**2。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青2221执315号之二十二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60001040020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65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冻结的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60001040020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650元,该账户系异议人承包施工位于陆丰市××区交叉口的“***﹒九榕府”建设项目按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该账户不应被冻结。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60001040020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650元,虽具专属性,但仍属于异议人之财产,工资保证金不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异议人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做出(2020)青2221执315号之二十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60001040020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原案(2020)青2221执315号已于2020年7月21日执结完毕。
本院认为,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解除对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60001040020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650元的冻结。原案现已依法执结完毕,我院于2020年7月9日已对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60001040020342账户予以解冻。且我院以(2020)青2221执315号之四十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016973080000068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171.32元,据此原案执结完毕,故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海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