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221民初1231号之一
申请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26R111.
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34552596。
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源友邦劳务)与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富泰建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门源友邦劳务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基本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门源友邦劳务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ZPP201963010300000001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门源友邦劳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2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门源县友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