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966号之一
原告:青海翔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5号2幢1**1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B4H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3月27日生,汉族,青海翔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西藏海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A区4#楼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EY4W0R。
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青海翔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海硕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翔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翔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青海翔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芦生民
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