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515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学。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9760.9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7976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