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学,身份证号码:6103231986********。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区城西区五四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551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1幢1**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3XD31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1幢1**1412室,身份证号码:4205271987********。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79760.9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3)陕0104执保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