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591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学,身份证号码:6103231986********。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区城西区五四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5512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1幢1**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3XD31T。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1幢1**1412室,身份证号码:420527198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79760.9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79760.9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