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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904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璇,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118.5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118.5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