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25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璇,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904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118.52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居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4118.52元。以上银行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90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