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

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财保203号
申请人: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7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3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