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3137号
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厂厂长。
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2884元,由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边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