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

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10168号
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16349295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4974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670388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