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4378号
原告:济南**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总经理。
被告: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区经十西路2999号大溪地花园入口公建。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原告济南**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海燕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