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凤鸣散热器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1730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村。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2001.0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46730.0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