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华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临淄大道东海春城B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名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3号石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德阳路566号27号办公楼43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华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名浩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