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72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微信存款计21000元,同时查封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第三人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处的未结工程款,申请人以***名下鲁M323**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计21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第三人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处的未结工程款21000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