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72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微信存款计21000元,同时查封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第三人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处的未结工程款,申请人以***名下鲁M323**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计21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第三人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处的未结工程款21000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