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社区滢海大厦1号楼1**504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园路89-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7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