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1097号
原告:潍坊浩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以南、凤山路以西138号龙泉太阳城1号楼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翔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浩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浩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案件申请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原告潍坊浩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