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3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经济困难,暂无能力交付上诉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