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984号
申请人:东莞市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卢屋三联路212号3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570723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2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75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