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03财保211号
申请人:邹平县利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M21PE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五莲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金沙商场60号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TDLJ59Q。
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邹平县利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五莲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平县利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五莲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邹平县利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