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8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758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兰州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81×××29_00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29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208.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童中兵联系电话:05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