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浙江省长兴县,现住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广德市,现住广德市。
第三人:***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兰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758H。
法定代表人:应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2022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50元,减半收取17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