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五河镇至河图镇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经理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797号
原告:储茂水,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兰州路26号。
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五河镇至河图镇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经理部。
原告储茂水诉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五河镇至河图镇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经理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茂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