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758H,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兰州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14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14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2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