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668号
原告: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37779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塘头村。
投资人:李永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游,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清,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石机器人常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0596869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辉路**A3。
法定代表人:钱少芳。
原告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以下简称科灵厂)诉被告金石机器人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科灵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灵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撤诉。
审判员 何 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莹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