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机器人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6668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与金石机器人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668号
原告: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37779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塘头村。
投资人:李永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游,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清,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石机器人常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0596869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辉路**A3。
法定代表人:钱少芳。
原告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以下简称科灵厂)诉被告金石机器人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科灵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灵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科灵清洗环保工程设备厂撤诉。
审判员 何 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莹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