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1082号
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地:侯马市市府路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米清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宇恒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盾,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崔丽丽,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宇恒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