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8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米清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晋10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4685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懿